一、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为目标,建立部队满意、退役士兵满意、用人单位满意的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帮助退役士兵学知识、学技能,提高就业能力,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江苏”作出贡献。 二、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形式和程序 (一)培训形式 以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退役士兵可按照初、高中文化程度,在所在市、县分别免试就读技工院校的中级工、高级工班,或参加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含农业职业技术学校)相关专业技能培训,学制一般为2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可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经全省统一考试后,按规定加分投档。从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复学的,剩余学制时间的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由政府承担。 退役士兵也可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为3-6个月,经考核合格,可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可发给初级工证书。 三、教学管理 (一)科学合理编班 退役士兵入学后,各承训学校要组织摸底考试和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每个退役士兵学员的知识水平和思想动态,针对其特点和需求,编入相应班级。 (二)完善规章制度 各承训学校应根据退役士兵学员的特点,以现有的学籍管理等教育管理制度为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可邀请承训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指派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优秀干部,挂钩指导学校有关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组织学员积极参加党团活动,并推选优秀学员担任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参与学校、班级日常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动作用。 规范退役士兵学员的档案管理。退役士兵入学前,民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学员名单和退役登记表的复印件(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及时移交给承训学校。各承训学校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退役士兵学员离校时,必须办理档案移交手续。 (三)强化思想教育 各地各部门、各承训学校应对退役士兵学员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他们珍惜机会,努力学习,立志成才。各承训学校可通过专题报告、学习座谈、参观企业、技能成才典型经验介绍等多种形式,在退役士兵学员中广泛深入开展光荣传统教育、时事形势教育、政策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特别是要把法律知识作为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强退役士兵学员法制意识。 (四)加强心理辅导 各承训学校要把退役士兵学员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作为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完善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形成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学校可建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人员,切实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心理辅导,帮助学员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五)狠抓校风校纪 各承训学校要努力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退役士兵学员既要关心爱护,又要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学员,各承训学校应按照“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进行严肃耐心的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员,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报受处分学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等部门备案。 (六)注重培训质量 各承训学校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主体。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安排实操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着重帮助退役士兵学员尽快掌握技术技能,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对退役士兵学员主要考核其专业技能水平,适当考核专业理论和文化知识。各级技能鉴定机构要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及时接受承训学校退役士兵学员的技能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的要按时向学员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经费保障 (一)培训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 退役士兵参加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年750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0元,生活补助费3500元。 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750元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含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等)、住宿费400元,生活补助费350元。 (二)培训资金筹集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对经济困难地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其他地区培训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各地应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退役士兵参训预测人数和资金补助标准,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宣传动员、组织协调、就业服务等所需工作经费,同级财政应统筹安排。 (三)培训资金拨付和管理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会同承训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对承训学校实际培训人数按生源地进行核实。财政、民政部门根据实际培训人数和学制核定补助资金,直接拨付承训学校。资金采取年初部分预拨,年底根据绩效考核结算的办法安排。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承训学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具体按照《全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操作。 (四)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 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端正学习态度,勤奋努力学习;增强自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热爱集体,团结互助,踊跃参加学校和班级各项活动,积极营造和谐的学习氛围;认真学习理论知识,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培训任务,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在地方政府或承训学校的指导帮助下,顺利实现就业。退役士兵每学期入学后先行垫付20%的学杂费,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技能培训时各承训学校予以返还。 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对市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县级政府的考核由市级政府组织,对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的考核由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对承训学校的考核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学校组织。要将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与地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评、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成效显著的政府及部门要给予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学校可根据承训学校办学条件和需求,增加年度招生计划;对绩效差的学校,除给予批评外,视情削减其年度招生计划,直至取消其培训资格。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学校发放奖学金、通报表彰,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 五、具体报到安排及要求 (一)报到安排: 1.参加入学典礼; 2.到班主任处报到登记,填写《退役士兵培训学员情况登记表》; 3.分班组织学习; 4.按课表安排上课。 (二)教学管理要求: 1.服从学校和班级安排,尊重老师; 2.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有事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3.认真上课,遵守课堂纪律,按课程安排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在课堂上自由出入。上课期间应关闭通讯工具,做到不接电话,不会客。如确因工作需要不便关闭通讯工具的,应调至振动状态,并到教室外接听电话,保证课堂正常秩序。保持课堂安静,上课集中注意力,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报质完成学习任务; 4.自觉爱护公物、保持教室卫生清洁整齐,教室内不准吸烟,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屑等杂物,远离不文明陋习。进入课堂必须穿戴整齐,提前在安排的座位上就座,不大声说笑,保持课堂安静,等待教师上课。要爱护公共财物和教学设施,未经允许请勿随意搬动和使用,禁止在桌椅及恚随意核写和张贴。最后离开教室的人员有责任关好门窗、电灯、电器等。
2008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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