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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职教中心退役士兵培训考试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发布时间:2010-1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做好考试工作,客观、准确地检验教和学的效果,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建立优良的学风、考风,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阶段性和总结性检查与评定的手段,是教与学两个方面的深化与提高。考试主要是考察学员按照教学大纲规定掌握知识的数量和质量、技能的熟练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据此评定学习成绩并使之成为学员取得学分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凡属学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都必须按本规定要求进行考试。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四条  考试在主管教学的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各教学部负责实施。
     第五条  教务处统筹全校的考试工作,主要负责:制定有关考试的文件,安排试卷印制,检查教学部的考试部署,协调考场安排,检查考试纪律,认定考试违纪、****事实,汇总全校的考核成绩,评价考试质量,组织补考等。
     第六条 在主管部主任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教学部的考务工作,主要是:确定本教学部专业课程??考试时间,确定学员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学员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三章  考试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员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  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员无考试资格,由学校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员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未完成实验等情况的学员,取消考试资格。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教师所在学校教学校长审核签字,报到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直接通知学员所在学校教务办。教务办汇总后交学员辅导员签字,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章 考试方式和要求
     第十条  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所有考试课程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在考试周前进行。
     第十一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在每学期开学公布《教学日志》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各单位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二条  考试课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占10%,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第十三条 教师答疑。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十四条  考试计划与安排。所有考试,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编制考试计划。所有公共课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均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各开课单位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考试工作
   
第五章  考试命题
    第十五条 命题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员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
    (四)试题要难易适中。一般比例为:极易占5%,较易占25%,中等难度占35%,较难占30%,高难度占5%。
    (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0%。
    (六)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
    (七)试题确定后非命题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八)教学部的命题工作要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教学部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教学部制定的本专业“命题质量标准”。
      
第六章  试卷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考试课试卷一律一式两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经教研室主任、部主任签字后,送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并于考试前印刷封存;考试时,由开课单位送到考务室或各学校教务办公室,监考教师到考务室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十七条  考查课试卷,由任课教师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于考试前送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开课单位教务办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于考前印刷封存;考试时,由监考教师领取并送回试卷;所有监考及考场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协调。
   
第七章  考场规则
    第十八条  学员必须持考试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十九条  学员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条  学员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
    第二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学员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第二十二条  学员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不得再继续答题。
    第二十三条  学员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二十四条  学员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第二十五条  学员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二十六条  学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垫任何物品。
    第二十七条  学员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开卷除外)、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二十八条  学员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第二十九条  学员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三十条   学员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  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不得请他人****或替他人考试。
    第三十三条  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三十四条  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
    第三十五条  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第三十六条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学员,成绩无效,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情节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第八章  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实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员座位,检查、核对学员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员人数。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员不准其参加考试。并在“试卷封皮上”的监考记录一栏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员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员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员遵守考场纪律。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员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员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学员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的学员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字样,同时填写《学员********(违纪)处理表》一式三联,让违纪(****)学员签字后,交学员所在学校主考。由主考签署意见后连同违纪(****)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学校签署意见,按学校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由学员管理部门向全校公布。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学员名单如实填写在“监考记录”中。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由开课单位主考验收。
    (十二)主考教师应在考试时到场,并在考试中负责解决试题中出现的问题。
    (十三)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考试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考过程中应尽职尽责。如发现监考教师不负责,对违纪学员熟视无睹,姑息迁就,轻者予以批评教育,扣罚监考费用,重者通报批评并追究个人责任。对未按时参加监考工作的监考教师应通报批评,在监考中协同****的监考教师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建立主考、巡考负责制
     为加强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全校集中考试期间,实行主考、巡考负责制,并成立相应的校、院巡考机构。
     (一)校级主考机构
      考试期间,主管教学的校长任总主考,教务处统一协调各院的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成立由校级领导、教务处等部门组成的学校巡考小组。巡考小组主要完成以下职责:
    1.监督和检查开课单位主考履行职责情况。
    2.监督和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负责任的监考人员有权予以撤换,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3.监督和检查考试课程的主考教师到岗情况。
    4.监督和检查学员考试纪律情况,并对违纪学员予以处理。
    5.监督和检查教学楼内及考场秩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开课单位主考机构
    各开课单位应由主管教学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考场卫生、考场纪律、学员教育工作,处理考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排和检查本部门内的监考人员。
    2.负责考试前和考试结束后,如试卷的收发和管理工作。
    3.对本次考试中违纪、****的学员签署处理意见。
    4.对本部门监考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无故不按规定监考的人员,除进行临时调整外,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5.负责处理考试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
    第三十九条  建立群众监督和举报制度
    (一)对于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如试题问题,评分问题,命题教师泄漏试题,评卷教师任意提分、降分,监考人员不负责任,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为考试不及格和受学籍处理的学员说情,教师和学员中的其它违纪、舞弊行为等,全校学员和教师有权向教务处及有关部门反映。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学员或教师的举报,并根据调查结果,在较短时间内给以正式答复。
    (二)对于积极检举、揭发考试中违纪、****行为的教职工和学员,各部门应酌情予以奖励。对于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违纪或****,并且对于检举揭发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教职工和学员,学校将根据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试卷与成绩管理
    第四十条  评卷评定:
    (一)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卷,且设专人进行复核后登分。
    (二)对于评卷教师擅自提分、改分的,一经查出,给予通报批评必要的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三)在评卷时任何人不得拆封,待成绩复核后,由任课教师或系(教研室)主任指定专人登分。成绩单中不能有空白。“缺考(含迟到)”、“旷考”成绩视为“无效成绩”;成绩单中的登记方式以教务科规定为准;“违纪或****”以“零分”计。成绩录入后由教学部打印成绩单,由任课教师进行认真核对后签字存档。教务处需对任课教师提交的各科成绩进行审核。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予改动。如需改动,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综合成绩的评定。考试课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期中考试、课堂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之前评出,所占比例应按学校要求进行。
    第四十一条  试卷复查
    (一)试卷复查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二)所复查的试卷对象为上学期期末所有理论考试试卷。
    (三)教务处将会同校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教学部试卷进行严格检查,做出评价,并将最终检查结果向教学部集中反馈。
    第四十二条  所有评定后的试卷、考查课的评分依据及成绩单均由开课单位统一保管,原始成绩单应加盖教学部公章。试卷和试卷分析、命题项目表、标准答案评分标准、成绩单等相关材料,学校可按学期分类保管。学校应在所有试卷全部评阅后,写出本部门的考试总结(文字材料),由各学校教务办存档。试卷保存期限为学员毕业后三年。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教师要对总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并对学员答卷质量进行试卷分析,以提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分析的主要内容有:
    (一)命题的难度是否合适。
    (二)命题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三)根据所计算出的平均分、标准差和难度系数等评价指标,对学员成绩进行分析,查找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四)根据命题难度、题量大小和教学内容要求分析试题与学员接受能力是否相适应。
    (五)试卷是否存在其它问题等。
     公共课及采用含同样试题的两个以上教学班的考试成绩,由开课单位组织教研室,对试题质量做总体评价分析。任课教师可对所教行政班级做答卷质量分析,并对照总体分析自检。
第四十四条  学员如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按规定通过教务处查询。缓考和免费补考的成绩查询需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章  缓考、补考及重新学习
    第四十五条  缓考:
    (一)因病无法参加考试者,可申请缓考;申请缓考者一般应由本人提前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不允许事后补办。
    (二)因病要求缓考者,必须出示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药费收据及住院证明等,并经学员所在学校及教务处领导签字批准;因事要求缓考者,原则上不准;特殊情况者,需本人提前申请,经学校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四十六条  补考与重新学习:
    (一)首次补考是指在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中,首次选课参加期末考试不及格的学员,在下学期开学后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一次考试。二次补考是指首次补考不及格的学员可在期末直接参加的考试。
    (二)首次开课中取消期末考试资格、违纪、旷考的学员,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首次补考及二次补考,必须重新学习才能参加考试。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和其它实践环节期末考核不及格的也必须经重新学习后方可参加考试。
(三)首次补考成绩(因病正式办理缓考手续除外)一律注明“补考”字样,及格成绩均按60分记载。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首次补考的成绩一律不计算平时成绩
(四)每门课程的首次补考只有一次,缺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五)首次补考的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
    (六)学员首次补考成绩在40分以上(含40分)的,可申请二次补考,即直接参加该课程学期末考试,也可申请重新学习后参加学期末考试。二次补考每名学员每门课程只限一次。重新学习需缴纳该门课程学费,其收费标准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下发的文件精神,按该门课程收费标准的70%收取学费。首次补考成绩在39分以下(含39分)的,只能选择重新学习才能参加考试。
    (七)二次补考的课程,如是面向全校的公共课或跨学校课,由学员所在学校登记学员名单报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登记形式按教务处要求操作),其它院定课程的考试由学员所在学校在期末自行安排,学校教务办要将考试安排提前报教务处备案。
    (八)无论二次补考还是重新学习考试,其成绩均由开课单位负责。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补考成绩单上登记,同时录入教学管理系统。
    (九)选择重新学习的学员,可随下一年级上课和考试。
    (十)学员所在学校在审核首次补考不及格名单时,要认真审查学员所报课程,考试只能在本学期已开设课程的期末考试中进行,不再单独组织考试。
    (十一)所有费用由学校收缴后上交学校计财处、复印交费收据交教务处。

2008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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