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风气和校园道德风尚,培养合格社会公民和有用人才,确保学生的安全,把管理育人落实到实处。针对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关闭时间为:星期天~星期四21:30;节假日、双休日期间一律不安排学生住宿;对晚归与夜不归宿时间规定如下:
(一)21:30~22:30回宿舍视为晚归;
(二)22:30后回宿舍视为夜不归宿。
第二条 请病假、事假者必须提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且必须持有班主任签发并盖有部请假专用章的请假条请假,由本室室长携纸质假条报宿管科备案。
第三条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晚归或夜不归宿,必须电话请假,经班主任批准并由学生干部携纸质假条报宿管科备案。否则视为晚归或夜不归宿。
第四条 学生宿舍关闭后,发现晚归1次者,给予批评教育;2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学生家长;3次者,给予警告处分;4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及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同时按班级考评细则扣班级考评分。
第六条 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记过处分,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按班级考评细则扣班级考评分。
第七条 住校学生擅自在外租房居住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擅自在外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迟归者在校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0年8月3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