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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10-12-7】

(一九九八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工作。学校应健全和完善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高中和职业高中班。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职业高中按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录职新生,并发给学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报考种植、养殖、多种经营等专业的学生,可凭初中毕业证书由招生学校免试录取,并可以施行弹性学制。
  第六条凡被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复查,复查合格者注册后,取得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依有关规定处理,并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问备案。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要按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校按学期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方面考评、考核,并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毕业鉴定。成绩和评语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考核要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对学生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的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分制。德育考核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组织纪律以及学习和劳动表现等。体育考核,要结合考勤对课内学习成绩及课外体育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
  第十三条学期考核不及格的结业课程(包括实践课程),可于下学期开学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无故不参加考核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 纪律考勤

  第十五条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纪律。
  第十六条学校要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公益劳动、集体活动、军训等,都要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校对超假或无故旷课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或经补考后有二门以下(含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非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及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可随班试读,学年结束时需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经学期、学年补考后,累计仍有三至五门(含五门)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该生所学专业如无后续班级,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二十条学生留级以二次为限。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以及请假缺课一学期内累计超过二个月,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要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县教育行政部问备案。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复学,随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或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申请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转换专业的,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它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问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户口非同一市、县),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要转学的学生,需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并征得转入学校的同意。在本市、县(市)内转学报本市、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跨市、县(市)转学,需报转入、转出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转学、转专业,原则上不得从招生录取分数低的学校或专业转入录职分数高的学校或专业。转入省级以上重点职业中学,要按同级学校、同类或相近专业的原则严格控制。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得转专业、转学。
  第二十八条职业中学与普通中学和综合高中学生不得相互转学。

第八章 退 学

  第二十九条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1、同一学年内(含学期间补考)考核成绩六门以上(含六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瘴病及其它严重疾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5、有正当理由,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请退学者;
  6、未经批准逾期二周不注册者;
  7.、因旷课受到处分后,仍不改正者。
  8.、一学期无故连续旷课二十天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令其退学。
  按本规定所做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失踪或被刑事拘留,所在学校需及时向县、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以上重点职业高中,还要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在籍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及格,准予毕业,发给全省统一印制,经县(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毕业时,学完全部规定课程,经补考后学科成绩、技能考核或操行总评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经补考成绩全部及格或通过其它国家承认学历的机构组织的职业高中以上层次的有关学科考试或一年后由用人单位(户口所在地区)作出鉴定,证明操行评定达到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时算起。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职业高中具有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发放权。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及有其方面突出事迹的学生,省、市、县(市)教育部门和学校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专业技术操作能手”’和“学习标兵”等称号。记入学生档案。对各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县级以上)的应届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
  第三十五条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或多次犯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要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六种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外,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撤消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勒令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撤销后,应将有关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勒令退学的学生可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辖市教委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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